2016年2月1日农药广告审查标准正式实施
据悉,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了农药广告审查标准,下面我们来看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了保证农药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发布农药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农药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未经国家批准登记的农药不得发布广告。
第四条农药广告内容应当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第五条农药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农药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农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第七条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第八条农药广告中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误解。
第九条农药广告中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
第十条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第十一条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第十二条违反本标准的农药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违反本标准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
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本标准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8号令公布的《农药广告审查标准》同时废止。
以上内容就为大家分享到这里吧,想要了解更多农药市场行业动态,请及时关注新闻资讯。
http://www.2888.tv/news/51160.htm
欢迎转载,转载请保留以上网址
- 情人节前红玫瑰火爆销售中
- 河南延津:“种优质麦劲头越来越足”
- 贵州磷矿石开始开采权的限制
- 山东省农药信息交流会2012年预约报告
- 玉米种子选购有技巧
- 2012中国农药出口10强出炉
- 国际尿素硝铵溶液价格走下坡路2012年1月12日
- cpi重回“1时代”,尿素旺销久盼不来
- 瓜菜生长期的药剂保护要注意什么?
- 木兰县水稻浸种催芽全部实现智能化
- 如何高质量地使用玉米苗后除草剂?
- 水稻价格2012年1月31日行情午间快报
- 检察监督守护“国人粮仓”
- 巴南区农机办积极开展工作,为助农增收做贡献
- 什么是对农资行业的“终极关怀”
- 农业供给侧改革如何突破
- “十三五”开局,农业科技往哪走
- 四川:低温雨雪将持续 田间管理莫放松
- 中国农业污染农药化肥过量使用
- 河北正定县建立放心农资超市全心为农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