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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第二批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


来源:农资1号网      分类:农资行情      时间:2015年11月26日      阅读次数:

关键词:农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5〕7号)要求,各地农业部门组织实施了农药监督抽查。近日,北京、天津、吉林、黑龙江等15个省(区、市)上报了2015年第二批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查情况

本次共抽查、检测农药样品1447个,其中,合格样品1191个,合格率为82.3%。不合格样品256个,其中,检出假农药(标明的有效成分未检出或检出其他农药成分)137个,占检测样品总数的9.5%,占不合格样品的53.5%(详见附件)。

(一)单剂产品质量高于混剂产品。检测的1447个样品中,单制剂1076个,占检测总数的74.4%,质量合格的909个,合格率84.5%;混剂371个,占检测总数的25.6%,质量合格的282个,合格率76.0%。

(二)杀菌剂产品质量好于除草剂和杀虫剂。检测的1447个样品中,杀虫剂771个,占检测总数的53.3%,质量合格率79.4%;杀菌剂258个,占检测总数的17.8%,质量合格率89.9%;除草剂403个,占检测总数的27.9%,质量合格率82.6%;其他15个,合格14个,合格率93.3%。

(三)大豆和小麦用药产品质量高于其他作物用药。从农药登记使用的作物来看,大豆、小麦、水稻、果树、蔬菜、玉米、棉花、茶树的用药合格率分别是100%、89.3%、86.7%、82.7%、81.6%、77.6%、75.0%和74.2%。

(四)生物农药产品质量合格率偏低。抽检的1447个农药样品中,有生物农药产品16个,质量合格率为31.3%,不合格原因主要是非法添加了灭多威、氯虫苯甲酰胺、百菌清等农药,或者未检出标注农药成分。另外,抽检样品中有3个烟剂产品,质量合格率也偏低,为33.3%。

二、主要问题

从监督抽查情况看,质量不合格产品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同一产品同时存在几种情况的,重复计算)。

(一)标签标明的有效成分未检出。标签标明的有效成分(或其中一种有效成分)未检出的产品有80个,占质量不合格产品的31.3%,属于假农药。

(二)擅自添加其他农药成分。抽查的产品中擅自添加其他农药成分的86个,占质量不合格产品的33.6%,属于假农药。其中,擅自添加高毒农药的25个,占29.1%;擅自添加菊酯类农药的28个,占32.6%;检出对硫磷、克百威、灭多威、杀扑磷、甲拌磷、氧乐果等禁限用农药成分的23个,占26.7%。

(三)有效成分含量不足。产品中含有标明的有效成分,但达不到标准要求的150个,占质量不合格产品的58.6%,属于劣质农药。其中,一种或总有效成分含量低于标准规定含量50%的产品61个,占劣质农药产品的40.7%。

(四)部分抽查产品的生产企业难以确定。检测的1447个产品,经标称生产企业确认,其中229个产品的标称生产企业确认不属于其产品。这229个产品中,质量不合格的137个,不合格率为59.8%,占本次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总数的53.5%。

三、处理意见

(一)认真核查不合格产品。各省(区、市)农业部门要将本次监督抽查结果及时通知辖区基层农业执法机构和农药经营者,开展认真核查,发现有问题的,要立即停止销售,并根据销售档案记录要求经营者收回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防止给农业生产造成损失,维护农民利益。此外,请有关省(区、市)农业部门追查本次监督抽查发现的非法添加禁用农药对硫磷的产品来源(经营单位:榆树市金秋种业,标称生产企业:湖南大方农化有限公司,产品名称:46.8%氟铃脲 毒死蜱乳油,农药登记证号:PD20121562;经营单位:成都裕农农业科技连锁有限公司剑阁县分公司,标称生产企业:河南省星火农业技术公司,产品名称:5%氯氰菊酯乳油,农药登记证号:PD20060088;产品名称:25克/升高效氯氟氰菊酯乳油,农药登记证号:PD20093270)。

(二)严厉查处违规生产经营单位。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农业部门要积极联合有关部门,对企业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对涉嫌违规的,要及时组织整改或依法立案查处。不合格产品经营者所在地农业部门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认真追查不合格产品来源,依法查处相关经营者。尤其对于抽查发现有2种或2种以上假劣农药的经营者,如侯马市裕盛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农丰营业部、侯马市张村供销社农药服务部、花垣县富裕农资、剑阁县供销合作社龙泉中心社普安交通路迪泉农资门市、宁夏科田种子有限公司、新疆金益农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等,所在地农业部门要及时约谈经营单位负责人,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三)责令下架假冒农药产品。对监督抽查中标称生产企业确认为假冒其名的农药产品,要全面加强监督检查,责令经营者下架假冒产品,并立案依法查处。生产企业所在地农业部门要及时到企业成品仓库核查、抽取相应样品进行检测,发现违规行为,依法组织查处。

请有关省(区、市)农业部门于12月31日前将涉嫌制售假劣农药的核查处理情况报我部种植业管理司,抄送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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