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种子法对品种选育与登记的规定
新种子法自推出以来备受关注,对其研究陆续展开。与旧种子法相比,新种子法新增新品种保护和扶持措施两章,它们会有什么不同之处呢?下面以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为例介绍一下。
首先关于本章新种子法共13条,旧种子法共9条,有了全新的表达方式,变化率约70%,仅末尾2条款文字较为雷同。
在品种审定方面,新种子法新要求:
第十七条: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可以按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种子企业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附则中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在品种登记方面,新种子法新要求: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
实行品种登记的农作物范围应当严格控制,并根据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的原则确定。登记目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申请者申请品种登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监督检查。申请文件包括品种的种类、名称、来源、特性、育种过程以及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自受理品种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公告。
对已登记品种存在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撤销该品种登记,并将该申请者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已登记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撤销登记,并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新种子法的修订实施,对于种子行业来说是一个全新的变化和起点,其发展将面临一个难得的机遇,从业者应及时了解新规,以采取适当措施来进行发展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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