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
自2015年9月1日起,我国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10月1日~22日,是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的第一个征期,纳税人需要把握应税范围,单独核算库存化肥,准确进行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化肥,指化学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化肥的范围包括:化学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和其他化学肥料。
另外,还有一些进口化肥征收增值税的名称及税号。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规定,下列进口化肥需要缴纳增值税:肥料用硝酸钾,税号为28342110;其他氯化钾,税号为31042090;硫酸钾,税号为31043000;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肥料,税号为31052000;磷酸氢二铵,税号为31053000;含磷、钾两种肥效元素的肥料,税号为3105600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规定,纳税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化肥,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对于出口的化肥,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在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化肥,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出口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在这里提醒相关从业者,自2015年9月1日起,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化肥的,也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另外,纳税人要单独核算库存化肥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希望大家注意并随时关注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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