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种审定制度要改革 农业部征求意见中
8月17日,农业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品种试验审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这标志着今年被大家炒的沸沸扬扬的品种审定要改革啦。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品种试验审定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品种审定是种子管理的重要制度,为引导农作物品种选育、促进种业发展、保障用种安全发挥着重要作用。《种子法》实施以来,国家和省两级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两万多个,为粮食及主要农产品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做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随着现代农业和种业的快速发展,品种试验审定工作的管理制度、试验条件、服务能力等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一些作物存在试验容量不足、品种评价不够全面以及部分试验不够公正、数据失真等问题,影响了审定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为解决品种试验审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适应农业生产“转方式、调结构”和现代种业发展新要求,决定对品种试验审定工作进行改进和完善。现通知如下。
一、建立综合协调的品种评价指标体系,满足市场对品种多元化需求。以满足农业生产和市场需求为导向,综合产量、品质、抗逆、生育期、节水节肥、机械作业、轻简栽培等要求,加快建立多元化品种审定指标体系,根据需要设置试验区组,为农业生产“转方式、调结构”提供强有力的品种支撑。
二、拓展试验渠道,扩大试验容量。扩大申请需求量较大作物的试验容量。国家试验突出重点区域,调减覆盖范围广、生态类型特别复杂、品种表现差异过大的试验区组和只涵盖一个省的试验区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要积极开展自有品种试验。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品种试验,具备试验能力的企业联合体、科企联合体和科研单位联合体等,可自行开展品种试验,纳入国家级或省级品种试验统一管理。对特用品种如玉米中的甜、糯、爆品种以及菜用大豆等作物简化试验程序,可由申请者自行开展品种试验、提供试验报告。力争通过两到三年的努力,基本满足申请审定品种的试验需求。
三、完善试验方案,提升试验水平。公开申请审定品种进入试验的选择程序,以公平竞争的原则确定参试品种,公布申请情况及参试品种名称和单位。在试验方案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品种审定申请者和专家意见,合理划分生态区域,优化试验点布局,科学设置对照品种。构建品种试验信息化平台和数据分析平台,建立可溯源、扁平化的试验数据采集处理系统。优化试验统计方法,不断改进品种试验统计分析手段,提高试验数据准确性。
四、优化工作程序,加快审定速度。建立全国统一的品种试验数据库,实现国家和省、省与省之间品种试验数据的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已通过一个省审定的品种,允许申请者在同一生态类型区其他省自行开展生产试验,直接申请国家或相关省审定或引种。申请审定的品种要按规定完成两年多点试验。取消试验管理单位开展的预备试验。将区域试验与生产试验在空间布局上分开,综合性状突出的品种,第二年区域试验可与生产试验同步进行。进一步优化品种试验审定各环节程序,搞好工作衔接,提高工作效率,在试验结束后及时完成数据汇总、初审、公示、审定等工作。
五、加强试验过程管理,保证数据真实。创造公开、透明的试验环境,保障品种审定申请者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健全试验品种编码和实名相结合的制度,切实防止人为干预。设立品种试验开放日,在作物生育关键时期,确定品种试验点,品种申请者可现场考察品种表现并监督试验质量。组织品种申请者代表参与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收获,收获数据由试验人员、试验点依托单位负责人和申请者代表三方签字确认后即时上报。建立试验数据复查机制,严格把控异常数据汇总,试验数据及时公开。对一票否决的抗性和病害,试验单位应保留视频、图片等音像资料,关键时期组织审定委员现场考察。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加大社会对品种试验审定工作的监督。
六、加强审定品种真实性监管,强化品种退出。建立全国统一的审定品种信息数据库、标准样品库和dna指纹图谱库。加强品种真实性检测能力建设。以品种真实性为核心,加强种子市场抽查和企业监督抽查,及时清理退出不具备真实性、假冒套牌品种。
七、加强试验条件能力建设。保障品种试验和审定工作经费。加强品种试验条件建设,提高品种试验机械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鼓励有条件、有积极性的县级种子站承担生产试验。加强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试验人员试验水平和职业素质。对于在品种试验和审定工作中坚持原则、业绩突出的试验单位和工作人员,要给予肯定和表彰。
八、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追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品种试验审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试验审定各环节岗位责任。试验人员对其上报数据负主要责任,试验承担单位承担领导责任,试验管理单位承担其管理试验的监督责任。试验审定管理机构要建立品种试验审定管理人员一岗多人、一人多岗、定期交流制度,同一岗位最长不超过10年。试验点对品种试验弄虚作假的,取消承担试验资格并通报批评,3年内不得再次承担试验。品种试验、审定委员及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一经查实,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品种申请者在试验审定过程中有欺骗、“跑点”、贿赂试验人员等行为的,申请品种不予审定,3年内停止其品种审定申请资格。加强对试验点的考核评价,建立不合格试验点退出机制。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改进优化品种试验审定工作的具体措施,切实提高品种试验审定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加快新一轮品种更新换代,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
农业部
2015年8月17日
http://www.2888.tv/news/467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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