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
来源:农资1号网 分类:农资行情 时间:2015年8月15日 阅读次数:
近日,财政部公布了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为优化农业生产投入结构,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现就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二、化肥的具体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进口环节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见附件。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2项和第4项“化肥”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号)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进口环节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
http://www.2888.tv/news/4653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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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微生物肥料是土壤污染的“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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