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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商标侵权何时休?


来源:农资1号网      分类:农资行情      时间:2015年6月22日      阅读次数:

本次“美盛”商标侵权案件对于美盛农资来说也许已经尘埃落定,但是带给整个农资行业的思考却远远没有结束。本报由“美盛”案件说开去,梳理几种在农资行业中常见的商标侵权现象。

起由:“美盛”案始末

5月31日,随着法槌下落的声音响起,经由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的美盛公司中国地区总部美盛农资有限公司诉辽宁美盛国际化肥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最终尘埃落定。

法院判决认定被告辽宁美盛国际化肥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原告美盛农资有限公司胜诉;同时判令被告辽宁美盛国际化肥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美盛”商标的侵权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带有“美盛”字号的企业名称,向原告美盛农资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辽宁美盛国际化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位于辽宁省沈阳市的一家民营企业,主要经营磷酸二铵、复混肥、复合肥等目前农资市场上主流的各色产品,产品主要销往辽宁、河北等国内市场。在七年的发展时间里,辽宁美盛也赢得了一些市场占有度和口碑。但是,因其销售产品多采用“美盛”的品牌,在2014年被美盛公司中国区总部美盛农资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沈阳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辽宁美盛国际化肥有限公司将“美盛”注册为企业字号,在产品包装和广告宣传上使用带有“美盛”字号的企业名称,明显具有攀附美盛公司声誉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必然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应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美盛”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美盛公司的经济损失。随后,辽宁美盛国际化肥有限公司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其企业名称是经工商机关核准注册因而具有合法性为由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辽宁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辽宁美盛国际化肥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遂于2015年5月31日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辽宁美盛国际化肥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现象:农资行业侵权时有发生

本次“美盛”商标侵权案件对于美盛农资来说也许已经尘埃落定,但是带给整个农资行业的思考却远远没有结束。本报由“美盛”案件说开去,梳理几种在农资行业中常见的商标侵权现象。

现象1:狐“借”虎威

美盛公司作为财富500强企业和世界上第一大磷肥、第二大钾肥生产商,在全球农资行业都享有较好的声誉。也正是因为如此,“美盛”商标遭到了很多人的觊觎。早在2009年原美盛农资经销商王祥荣申请注册了“美盛嘉吉”商标,并将该商标先后授权给德邦化肥有限公司、辽宁嘉吉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江苏美乐肥料有限公司等企业使用。因其产品皆带有“美盛”以及“嘉吉”字样,因此与美盛农资的相关产品有着很大程度的相似,容易使人混淆。美盛农资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撤销“美盛嘉吉”注册商标的申请。最终本案在2011年12月27日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以美盛农资胜诉而告终。

与美盛农资有相同处境的还有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脊集团是成立于上个世纪80年代的老牌国有企业,至今已有30多年的历史,其旗下经营的“天脊”牌系列复合肥有着良好的声誉和市场口碑。可是近日记者在网上发现有一家名为天脊国际化肥有限公司的企业也在经营复合肥,并以“天稷”作为品牌,甚至其商标也与天脊集团极其类似。据天脊集团相关负责人称,天脊国际化肥有限公司与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无任何关系,天脊集团也并未对天脊国际有过任何的产品和商标授权。因此,天脊认为,这家公司是套用天脊集团的相关品牌,利用天脊集团的企业知名度,促进企业的发展。该公司的品牌在一定程度上与天脊集团相似,从而使得消费者有了一定的错误认知。

事实上,在行业内美盛农资与天脊集团所遇到的问题绝不是个案,“红狮犸”与“狮马”案件等都存在着攀附名牌现象的嫌疑。虽然这其中有些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案件双方都达成了谅解,但是行业不禁要思考的是,在法律意识不断觉醒、法治进程不断推进的今天,行业攀附名牌从而得到发展的做法是否应该得到遏制,相关企业是否应该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品牌和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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