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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箩筐法律法规 种子经营该如何规范?


来源:农资1号网      分类:农资行情      时间:2015年5月14日      阅读次数:

记得《圣经》里有这样一句话:上帝要让一个人疯狂,一定会先夺走他的理智。意思就是说,上帝不会无缘无故的去毁灭,他需要一个理由,一个足够去毁灭的理由。关联到陆丰萝卜案在种子行业所引起的激烈讨论,不由想到一句话:一粒种子可以改变一个世界,当然一粒种子可以毁灭一个企业。

一粒种子从出生到流通再到农民种植等一系列过程,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需要遵守,种企如不能完全规范自己的行为,则会面临很大的潜在风险。甚至行业人直呼:全国上下种子经营者每天都在违法!

销售区域如何界定?

行业声音:种子经营过程中,种子经营许可证标注有效经营区域在北京、广州等地,但企业的业务往往发展到全国,不少企业会在有效经营区域之外委托销售。现实操作中,因企业、经销商,甚至农业执法部门都不清楚种子购销和种子代销的区别,一旦发生种子纠纷案件,上诉到法院,可能被判非法经营。

法律规定:《种子法》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种子法》第三十条规定,种子经营者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农业部办公厅2002年关于种子销售范围问题给四川农业厅的复函明确说明: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不是该证持有者种子的最终销售区域,只要其种子符合《种子法》及其配套规章有关品种审定和种子加工、质量、包装、标签、经营等规定要求,该证持有者可以在有效区域内自行经营或由其分支机构经营,也可以书面委托有效区域内其他种子经营者代销,也可以将包装种子销售给有效区域内或有效区域外其他种子经营者经营。

通俗解释:目前,种子购销不受区域限制,而种子代销受区域限制。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其有效区域内委托,无权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以外进行委托。而受托经营者要凭借营业执照、书面委托书和委托者加盖公章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开展种子代销业务。

进口种子种植区域限制问题

行业声音:进口申请表上要求填写种植区域,按规定,进口的种子不能销售到该区域之外的其他地方。现实中,由于专业做种子的公司往往没有进出口权,有进出口权的公司往往没有销售渠道。基本上绝大多数进口种子都会销售到审批的种植区域之外的地区。

法律规定:农业部《进出口农作物种子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从事进出口生产用种子业务和向国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单位应当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禁止个人从事进出口生产用种子业务和向国外提供种质资源。进出口大田用商品种子,应当具有与其进出口种子类别相符的种子生产、经营权及进出口权;没有进出口权的,由农业部指定的具有农作物种子进出口权的单位代理。

第九条规定,申请进口大田用商品种子,品种应当经国家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国内暂时没有开展审定工作而生产上又急需的农作物种类品种,应当提交至少2个生育周期的引种试验报告。

通俗解释:目前,在进口种子的审批中,种企在进出口种子申请表上填写的种植区域,必须提供在所填销售区域内2个生育周期的引种试验报告,但填多少应该没有限制,只要有当地的试种报告即可。不能偷懒,进口种子要想销售到全国,就要提供各地实验报告!

试种推广如何规范?

行业声音:蔬菜品种没有要求审定,但推广一定会提前试种,只是没有试验报告,也没有到当地农业部门登记备案。不清楚试种报告要做到何种程度,不清楚企业自身提供的试种报告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十一条,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通俗解释:试种是品种推广的重要环节,对于品种审定委员会有组织试种之外的作物品种,企业可以自行组织试种试验,种企对于每一个品种的试种过程,都要做好记录,并且要有持续性。

如果种企除能够提供涉事品种的试验报告外,还能够提供多年做的其他品种的试种报告,那法院就能采信;如果只能提供涉事品种的试验报告,而不能提供其他品种的试种报告,法院视情况采信。

产地检疫、调运检疫是否具备?

行业声音:现实中,种子经营者销售的种子从检疫角度来讲都是违规的,因为大多不具备种子调运检验证;产地检疫是必须的,只是检疫费用与生产种子数量有关,为了减少成本支出,一般企业上报的量是有限的;销售中,一个企业也每天都需要进行不同批次的种子调运流通,检疫部门根本不能做到每个批次都进行检疫,建议取消县与县之间的调运检疫。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任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十一条规定,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植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通俗解释:根据目前实行的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多数种企人士直呼:种企几乎每天都在违法。主要是调运检疫证办理麻烦,且不可能做到有足够的检疫员来执行,其远远慢于种子流通的速度,而网上销售几乎都没有调运检疫,现实中经营者销售种子从法律角度来讲都是违法的。

但植物检疫关系重大,国家不可能取消。建议检疫证可以带上产地检疫证号,但应取消市县级的调运检疫程序;或者把全国分为华东、华中、华北,东北、西北、西南等6个区域,分区域实行调运检疫。

标签标识是否规范?

行业声音:种企要全面客观真实标识品种特征特性;作为种子经营者必须承担向消费者告知种子真实性义务,把品种全面真实的特性在种子标签上标识清楚,敢于对标签标注负法律责任;对于种子标签众多繁琐、细节的规定,种企很难完全做到,建议品种标签标识减少行政干预。

法律规定:农业部制定了《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该办法所称的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主要对标签标注内容以及制作、使用和管理做了详细说明。同时制定了《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更加详细具体地对标签做了规定。

对于违反种子标签标识的行为,《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和伪造、涂改标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通俗解释:标签标识、品种说明的准确性和客观性既决定农户是否购买该品种,又可指导消费者正确使用,企业应该对标签标识和品种说明负法律责任,这主要是企业自身行为。农业主管部门要起到监督、检查职责,而不是在具体细节方面都要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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