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企业造假行为溯源系统严惩追赔
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种子法》草案进行了审议,草案对转基因育种公告和种子企业实验数据可追溯制度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增加加强跟踪监管和及时公告有关信息的内容等。
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种子法》草案进行了审议,草案对转基因育种公告和种子企业实验数据可追溯制度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转基因育种应及时公告
为了回应消费者对于转基因产品安全性的关切,草案规定,转基因植物品种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与现行种子法相比,增加加强跟踪监管和及时公告有关信息的内容。
草案还规定,对从事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生产经营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建立种子实验数据可追溯制
草案规定,建立种子企业实验数据可追溯制度,种子企业违反规定有造假行为的,取消其自行实验资格并予以严厉处罚。
据了解,品种审定制度是我国品种管理的重要制度,已经实施多年,对良种推广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地方反映,目前需要审定的品种多,审定通道窄,审定过程不规范,有些审定标准与市场需求脱节,品种审定和保护脱节,“一品多名”、“多品一名”等现象时有发生。
针对这一问题,草案规定:
一是减少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的种类。取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各自再确定一至两种主要农作物作为审定品种的规定,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由28种减少为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共5种。
二是规范品种审定。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符合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要求。
三是设立品种审定绿色通道。对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对自主研发的品种需要审定的,可依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实验。建立种子企业实验数据可追溯制度,种子企业违反规定有造假行为的,取消其自行实验资格并予以严厉处罚。
四是建立品种退出制度。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出现不可克服极端严重缺陷不宜继续经营、推广的,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经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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