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激活种业创新基因——聚焦种子法首次修改
4月20日,种子法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实施15年后,种子法迎来首次修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种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但相比发达国家,我国在种业管理体制和创新能力等方面的实力还有较大差距。此次种子法修改有哪些亮点?对于提升我国种业竞争力具有怎样的意义?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修法激活种业创新基因——聚焦种子法首次修改
完善育种创新体系
据农业专家预测,2015年,我国有望成为全球最大的种子销售市场。然而,伴随国外种业巨头纷纷进军国内市场,我国本土种业发展面临着自主创新能力不足、核心竞争力不强的突出挑战。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表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我国种子生产经营出现了不少新情况,种子法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适时修改种子法意义重大。
“我国目前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人力、财力投入不足,品种选育集成度低,原始创新动力弱,而且产学研分割。”农业部种子局副巡视员吴晓玲说。
完善育种创新体制机制,支持基础性、前沿性和公益性育种研究,是这次种子法修改的一大重点。
修订草案规定,一是国家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种业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成果评价的机制。二是支持公益性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三是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四是由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成的育种成果的转让、许可等应当公开进行,禁止私自交易。
把植物新品种保护单列为一章,也是这次修改的一大亮点。修订草案对植物新品种的授权条件、授权原则、品种命名、保护范围及例外、强制许可等作了原则性规定。草案还借鉴吸收国际通行做法,引入了“实质性派生品种”的概念。
“现行种子法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规定比较原则性,与国际趋势的衔接也不够紧密。修订草案的这些安排,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原始创新。”农业部种子局副巡视员吴晓玲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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