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毒农药”执行力不能缺位
关键词:农药
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动剧毒、高毒农药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4月20日新华社)
其实,《刑法》《食品安全法》再加上《农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地方实施的《农药管理条例》办法,足以在法律上禁止制售高毒农药行为。但从多年实践来看,监管“毒农药”似乎总有“干打雷不下雨”之嫌。由是观之,禁用“毒农药”缺的不是法律,而是执行力关键在于监管不力与有法不依。目前更应加强对监管部门的监督和追责,否则即使制定再多严格的法律,没有人去认真执行,也只是一纸空文。 从2011年起,农业部就要求“高毒农药经营单位核定规范化、购买农药实名化、流向记录信息化、定点管理动态化”,做到“高毒农药100%信息可查询、100%流向可跟踪、100%质量有保证”。可事实是,高毒农药依然能够比较容易买到,有效监管无疑缺位。特别是在利益驱动下,一些生产厂家往往擅自作为,违规销售“毒农药”,因为其价格低廉,容易被一些中小型农药厂家“相中”,加之“毒农药”的生产商、销售商从地上转到地下,监管难上加难。 农药管理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关乎农民利益和百姓食品安全。为此,近年来各地均采取措施,加强农药管理工作,为农业生产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也不可否认,一些地方农药市场秩序较混乱,违法生产、销售禁限用高毒农药行为屡禁不止,因农药残留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加强“毒农药”的监督执法,彻底整顿农药市场秩序,已显得刻不容缓。 尤其是市场上仍存在着不少假冒伪劣农药产品。有的企业为降低成本,谋取高利润,在农药产品中加入未登记成分,有的甚至在低毒农药中掺杂高毒、剧毒农药,属于一种故意的、严重的违法行为。有的农民使用后怀疑是假劣产品,因未造成太大损失,大都“一忍了事”,也为伪劣“毒农药”提供了市场空间。 窃以为,禁用“毒农药”除了立法,更需相应的配套支撑。首先是加强高毒农药市场抽查力度,对农药经营户全面摸底调查,实行可追溯管理,提高监管到位率;其次,完善农药经营体系,加强农药使用的安全管理,构建以农药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为基础的新监管模式;第三是完善信用惩戒机制,积极探索农药市场监管办法;第四要集中力量打击制售剧毒农药的违法行为,顺藤摸瓜,从源头上切除潜伏在农产品安全上的这颗“毒瘤”。 一言蔽之,禁用“毒农药”,既需要一部刚性的法律制约,更要在执行力上见功夫。只有法律法规与执行力双管齐下,才能有效保护好百姓菜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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