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土地流转不能下指标
3月10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梅地亚中心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就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种子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刘振伟表示,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计划,修改工作已经启动。他说:“现在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是2003年实施的,这12年来,正是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快速推进的时期。在这一时期,我们有两亿七千多万的农村劳动力到城镇就业,各种新型经营主体大量涌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速度加快。在这种情况下,农业生产的经营方式已经在发生变化,所以这一次修改土地承包法,就是按照中央提出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决策,把这些决策转化为法律规范,使农村的土地承包制度与农业的生产经营方式相适应。”
对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将主要涉及哪些内容,刘振伟表示,中央在这个问题上已经有明确的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的有关文件提出,稳定农村的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的权能,农民进城落户不能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进城落户的一个前置条件;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准入和监管制度;还要保障好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中央提出的这些要求,都是下一步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要考虑的内容。
“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是这次修改土地承包法的主要目的。”刘振伟说,“土地的流转,适度的规模经营是市场行为,不能下指标,不能用绩效考核的办法强行地去推动,规模经营也不是越大越好,我们国情差别很大,要因地制宜,穿多大的鞋脚知道,规模经营多大,经营主体知道,外人是不可越俎代庖的。”
在回答本报记者关于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和品种审定制度的问题时,刘振伟说,种子是农业的核心竞争力,现行的种子法是2000年颁布实施的,有一些制度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所以这次提出对种子法进行修改。
刘振伟表示,这次种子法的修改主要是对育种科研的体制、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制度、品种审定的制度、种业监管的制度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全面的规范,为建立现代种业制度提供法律保障。现在草案稿已经完成,将尽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品种的审定制度就像工业产品进入市场前的准入制度一样。这个制度在上世纪60年代,在一部分省已经开始实施,上世纪80年代在国家层面实施。现在我们通过审定的农作物的品种是2.1万多个,林木品种是5300多个。”刘振伟说,“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以后,一批综合形状好、适应范围广的优良品种得到了推广。当然这个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通道太窄,需要审定的品种很多。另外,我们过去吃不饱的时候,对品种的标准定的是产量标准,对抗病的、抗虫的、抗疫的并且形状好的重视不够,这是有缺陷的。在审定的过程中,有一些地方公正性不够,这都是这次修改需要解决的问题。这次修改我们是把通道上的流量减少了,原来我们需要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的品种是28个,这次减为5个。另外,我们开了一个新通道,对大型的种子企业,就是搞育繁一体化的种子企业,他自己研发的品种让它按照国家的办法自行测试,国家不再统一组织测试,但是企业要对真实性负责,如果造假有高额的处罚,并且取消自行试验的资格。另外,对审定的品种推广应用时,出现严重缺陷怎么办?我们建立了强制的退出制度。品种审定制度总体看还是一个合理的制度,在现阶段是不能取消的。”
谈到种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刘振伟说,“我们国家种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起步比较晚,但是对这项工作是重视的,成效也是比较显著的,但是实事求是地讲,我们国家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比较小。主要表现是对原始创新的激励制度发挥得不充分,导致的结果就是搞品种选育的人不少,但是我们修饰性的品种、模仿性的品种比较多,低水平重复的比较多,品种的同质化问题严重,这与我们的制度设计不合理有关。比如一个搞原始创新的花几年或者十几年搞了一个品种,但是别人把这个品种或者繁殖材料拿过去,在个别性状上做一些修饰,又去报新品种,就堂而皇之地去推广和应用了,这对原始创新是一个致命性的打击。所以我们这一次在制度设计当中,要加大对原始创新的激励保护,强化了对原始品种权人的利益保护和利益获得途径,可以说在种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我们向前迈进了一步。当然我们与国际上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相比,还有一定的距离,但由于我们起步晚,要小步快跑,先走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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