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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访谈:农业立法必须紧跟时代


来源:农资1号网      分类:农资行情      时间:2015年3月6日      阅读次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任务,作出了一系列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论断、新部署。适应“三农”新的发展形势需要,今年中央一号文件重点提出“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农业立法被赋予什么新的使命?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

刘振伟介绍说,农业立法工作是与农村改革发展实践相适应的,新中国建立至今,农业立法工作从以前主要依靠政策调整进入了既依靠政策调整、又依靠法律调整的新阶段,可分为起步、巩固、停滞、全面启动、法律体系形成、调整完善六个阶段。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以农业法为基础,以不同领域专门农业法律为主干,以有关法律中的涉农条款为补充,辅之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多层次、全方位的农业法律制度。截至2014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农业法律有25部,国务院制定涉农行政法规76部,各地还制定了1300多部农业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对保障和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农业法治建设上,还有哪些工作需要完善?刘振伟认为,一是一些重要领域的立法尚未完成。目前的25部农业专门法律,大多是上世纪90年代和本世纪初制定的,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渡色彩较浓,不少法律的条款已不适应当前深化农村改革的实践需要,急需修改,如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渔业法、森林法、种子法等。另外,还有一些重要法律至今尚未制定出来,如粮食法、扶贫法、农业投入法、农村金融法、农业保险法、农田水利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气象灾害防御法等。农业立法任务相当繁重。二是一些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法律通常包含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由于多种原因,现行的一些农业法律原则性和倡导性的规定多,具体的法律规则较少,可操作性不强。有关农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一致性问题、与农业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问题、法律与政策的衔接问题等,也是农业立法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三是农业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较弱。在农业法治建设实践中,长期以来,对执法重视不够,农业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行为不够规范,一些参与执法的事业单位,法律地位大多不明确、执法者权威性不够。

在谈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涉农立法的重点时,刘振伟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决定部署及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农村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深化农村改革,要善于利用立法决策,将党的“三农”政策及时归纳、转化,使之更加系统、规范,将立法与农村改革发展实践融为一体,发挥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今后,涉农立法工作要关口前移,要紧扣农村改革主题,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加快推动相关立法。立法只有与实践紧密结合,法律才能回归本位、树立权威。切实保证农村重大改革先立后破、边立边破,有序推进。

刘振伟说,农业立法要适应农业基础性、弱质性、市场经济滞后性和农业准公共产品性质的特点,切实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建立农业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充分利用财政、税收、信贷和保险支持等手段,增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活力。涉农立法要统筹考虑:一是统筹协调农业生产全过程。在推动农业产业发展方面,要跳出传统农业概念,既考虑生产,也要考虑包括流通、加工、消费在内的整个产业链条。在农村金融服务、农业保险、资本市场等方面,涉农立法要主动涉足。二是统筹协调资源的保护与利用。过去农产品长期短缺,主要考虑供给问题,高产是唯一目标,不惜用竭泽而渔的方式使用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已不堪重负。今后考虑问题,要利用与保护并举,考虑可持续发展。三是统筹协调农业增产与农民增收。农村改革30多年过去了,城乡居民收入绝对差距是拉大的。对此,立法要给予足够重视。四是统筹经济发展与社会发育。农业的现代化和农村的现代化需要同步推进,农业立法在突出农村经济发展这个重点的同时,也要注重调整和规范农村社会发展,大力提升农村社会事业服务水平,下大气力推进城乡一体化,最终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

刘振伟介绍,目前已列入立法计划的涉农立法项目有:制定粮食法、农村扶贫开发法,修改种子法、森林法和渔业法;已经启动前期准备工作的立法项目有:农村金融立法、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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