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锡文解析粮安责任制:承担主体责任 保障粮食安全
近日,国务院出台实施《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从粮食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进一步明确各省级人民政府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方面的事权与责任,对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作出全面部署。《意见》的出台实施,对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责任长效机制、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有何意义?《意见》包括哪些重要内容,如何保障落实?本报记者采访了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
新形势下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
陈锡文说,民以食为天。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解决好13亿人的吃饭问题,始终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历来高度重视,特别是2004年我国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以来,出台了一系列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生产发展的政策措施,实现了粮食生产“十一连增”,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打下了坚实基础。各地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积极履行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责任,粮食安全的总体情况是较好的。
但是,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在当前形势下,稳定粮食生产的大局不能动摇,粮食安全这根弦决不能放松,否则粮食生产容易出现大的滑坡。一是我国农业资源禀赋先天不足,人均耕地和淡水资源分别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3和1/4,在实现粮食生产“十一连增”后,继续稳产增产面临的困难更多、挑战更大;二是我国人口众多,随着人口增长、消费结构升级、新型城镇化进程加快,粮食消费将继续刚性增长,“紧平衡”将成为我国粮食供求的长期态势;三是在“十一连增”和当前部分粮食品种供求相对宽松的背景下,一些地方存在放松粮食生产、忽视粮食流通、过度依靠中央的现象,承担维护国家粮食安全责任的自觉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陈锡文说,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到新的高度,对粮食工作做出了一系列新的部署,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解决好吃饭问题始终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提出了“悠悠万事、吃饭为大”“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我们的饭碗应该主要装中国粮”“中央和地方要共同负责”“调动和保护好‘两个积极性’”等一系列重要战略思想和决策部署。2013年,中央明确提出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强调要坚持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为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首要任务,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
国务院在充分征求地方人民政府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出台实施《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就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中央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加快构建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
明确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事权与责任,强化考核与问责
陈锡文说,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一项基本制度。1994年,国务院首次提出了粮食省长负责制,此后在多个文件和规划中多次予以强调。这次国务院出台的《意见》,是对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度的继承、发展和创新,是国务院第一次以专门文件明确各省级人民政府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方面的事权与责任。
陈锡文分析,《意见》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进一步强调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复杂性。《意见》强调,在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加大、粮食供求长期处于紧平衡和国内粮食生产成本快速攀升、粮食价格普遍高于国际市场的情况下,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确保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保障民生工作的基本任务,常抓不懈,毫不动摇。
第二,对各省级人民政府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方面的事权与责任规定更全面、更系统。《意见》强调,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意见》明确的责任,涵盖了粮食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的重要内容,不仅强调了粮食的数量安全,还强调了粮食的质量安全、粮食产业健康发展,以及节粮减损和健康消费等。
第三,对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规定更明确、更具体。《意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任务很明确、很具体。比如,在加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方面,明确要求落实更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执行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离任审计制度,主产区要增加粮食产量,主销区要确立粮食种植面积底线,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要稳定和提高粮食自给率等。在加强粮食储备能力建设方面,要求严格按照储备规模和完成时限,抓紧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定期将地方粮食储备品种、数量和布局等信息报送国家有关部门等。在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方面,要求将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作为重要农业基础设施抓紧建设等。
第四,在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机制上更严格、更严肃。《意见》通篇都在强调要建立健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各项制度与机制,特别是明确要求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强化了对各地落实粮食安全责任的考核、追责和问责制度,增强了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严肃性,有利于形成落实粮食安全责任的长效机制。
进一步明确各省级人民政府在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陈锡文介绍,《意见》共有十个方面29项内容,围绕全面加强粮食生产能力、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明确了省长(主席、市长)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责任。
这十个方面包括:强化粮食安全意识和责任;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切实保护种粮积极性;管好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粮食流通能力;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区域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治理;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和健康消费;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督考核。
在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方面,《意见》提出,要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建立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同时,《意见》还根据主产区、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明确了各地在粮食生产方面的责任。
在切实保护种粮积极性方面,要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努力提高种粮比较收益。《意见》还强调,要提高补贴的精准性、指向性,要严厉打击“转圈粮”和“打白条”、压级压价等坑农害农行为。
在管好地方粮食储备方面,要抓紧充实地方粮食储备,确保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意见》还明确,要落实储备费用和利息补贴资金,完善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建立地方和中央粮食储备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调控市场、稳定粮价的协同效应。
《意见》明确,要加强粮食生产指导、重大技术推广、环境监测治理、统计信息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质量安全监管、农业投入品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力量。各级财政要继续支持保障粮食安全的相关工作。粮食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要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抓紧制定监督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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