舌尖安全如何不再“按下葫芦起了瓢”
“想吃点儿安全的”,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这个要求对谁来说都不能算过分。然而实现起来却并不那么容易。正是基于这种现实的考量,在去年6月份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之后,不久前,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着力从加大食品安全违法处罚力度、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解决发展中的食品安全问题等方面,系统解决普通大众“舌尖上的安全”问题。
食品安全违法,不再限于经济处罚
重乱治典,让违法成本远远大于违法收益,才能使违法者望而却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加重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增加规定拘留的处罚,食品安全违法不再限于经济处罚。
时隔6年,三聚氰胺婴幼儿奶粉事件依然在人们的记忆里萦绕。然而,地沟油、福喜变质肉等事件依旧不时出现,食品安全事件“按下葫芦起来瓢”,让公众在食品安全上的神经不断紧绷。
“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长期难以解决的重要原因,是管理不严、惩处力度不够。”韩晓武委员分析说,“一般来说,企业监管其产品安全的成本高于其所面临惩罚风险的时候,企业就可能选择放松监管违规生产而获得更高的利益。当某一行业违规成风,又缺乏明确的惩罚机制,行业内商家就可能倾向于认为这种违规行为产生的风险分摊到每个商家的头上也是极小的,进而导致更多违规行为的产生。法律必须要起到震慑作用,否则就会助长侥幸心理。”
针对这个问题,本次提交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加重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尤其值得关注的是,食品安全违法不再限于经济处罚。
“加重对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同时,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增加规定拘留的处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在向会议汇报修改情况时说。
除此之外,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副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等严重违法行为也将适用拘留处罚。
“总之,就是要重典治乱,让违法成本远远大于违法的收益,这样才能使违法者望而却步。”韩晓武说。
丛斌强调,为了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监督,本次修法体现了社会共治的理念,增加了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期合法权益的规定。并删去了原草案中有关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事先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情况的规定。
转基因食品,比争论更重要的是知情权
“我有权利知道这个东西是什么,然后我可以选择吃,还是不吃。”为了保障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知情权,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了“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的规定。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这条规定增加得非常好,让公众有个选择权。”邓秀新委员在审议时说,“转基因产品本身经过了安全评价,应该等同于其他同类产品,是没有问题的。至于愿不愿意买是自己的选择。”
白志健委员也说:“转基因作为农业科技创新的技术重点,我们国家也需要加强研究,占领技术制高点,搞好技术储备。但是进入商业化生产一定要非常慎重,转基因食品的销售要增加透明度。”
“我非常赞成增加‘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白志健说,一是我国已经有相关的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已经规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要严格加以落实。二是可以参考一些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现在美国、欧盟都在转基因食品上有非常明晰的标识,让消费者自由选择。三是有利于保护国内的产业。目前我国仅仅放开了转基因棉花、木瓜的商业化种植,现在市场上的转基因食品,主要是转基因大豆、转基因玉米和转基因油菜籽,多数是以食用油的形式出现的。《食品安全法》中明确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规定进行醒目标识,但还有很多具体的细则需要配套,让消费者在市场选择的时候,确实了解真情,进行选择。
专业仓储、物流纳入法律监管
食品网购日渐电子画册网,对这些经手食品贮存运输的专业仓储、物流企业,有必要纳入法律监管范围。如何对新的业态进行有效监管,是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亟需解决的问题。
如今,随着互联网的日渐普及,生鲜农产品电商、第三方平台网购食品越来越多地走进人们的生活,这些发展中的新情况也给食品安全提出了挑战。此次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便把此类现代生活中新出现的、公众非常关心的很多问题包容了进来。
“有人提出,食品贮存、运输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除食品生产经营者外,还有一些专业的仓储、物流企业也从事食品的贮存、运输活动,应当对其加强管理。”丛斌说,“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食品的贮存和运输等纳入本法调整范围,并增加规定,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应该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进行定义。”周天鸿委员在审议时说,“现在专家解释,淘宝算,微信、微博不算,哪个算,哪个不算,在附则里可以给出一个定义,即什么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
“现在实践中网络食品交易没有第三方平台的情况发展得很快,特别是所谓的点对点交易,它没有第三方平台,但是交易量也很大,希望重视这个问题,将其纳入有效监管。”信春鹰委员说。
食品安全重在源头管理,针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一审稿对有关食用农产品的法律适用规定还不够清晰的情况。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的公布和食用农产品的市场流通,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终结“九龙治水”,哪些方面还需加强?
食品安全出了问题,怎么才能找到明确的责任主体?修订草案二审稿继续明确了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统筹到食药监部门,并进一步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九龙治水”的局面将得到解决。
从实践中看,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除了食品生产、经营者负有责任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监督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尤其是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交叉和空白地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九龙治水”现象。
“我们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是多部门的监管,所以监管的权责边界清晰和监管的无缝对接非常重要。”蒋巨峰委员说,“食品安全全程监管体系问题要进一步细化,重点解决好各监管部门的权责边界和监管的无缝对接。”
柳斌杰委员提出,应该在部门责任里面要把所有相关的部门责任包括进去,“豆芽菜的问题,牛奶的问题,猪肉的问题。例如养猪是一个环节,宰杀是一个环节,上市是一个环节,往往监管责任也不清楚,部门责任要清晰,以便于各个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真正把这部法律落到实处。”
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继续明确了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统筹到食药监部门,并进一步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过去讲‘冤有头债有主’,食品安全出了问题,必须能够找到明确的责任主体。”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吉炳轩说,“为什么多少家都管不好一个市场、一个餐桌、一个菜篮子?因为是多家在管,其实都没有直接的责任。食品安全谁来管,出了问题板子要打向谁,这些都要十分明确。生产者、经营者要负责任,而且是直接责任,这还不够,生产经营监管部门也要负责任,而且也应该是直接责任,就是监管不力、不到位、不具体的责任。另外生产管理部门、市场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的监理部门都应当有明确的责任,出了问题都必须要负责,只有这样才有可能管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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