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管理亟待立法
我国化肥的产量和消费量均居世界第一位,化肥施用量占世界总量的三分之一,但在肥料管理方面却仍属空白,虽然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相继发布了《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1989年9月6日)、《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关于进一步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9]2号)等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于肥料管理涉及肥料登记、生产、经营和使用各个环节,仅通过部门规章对肥料登记环节进行规范,还远远不够,因此国家在肥料管理方面,尚需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
肥料管理缺乏法律依据
由于肥料管理制度不健全,近年来我国肥料管理工作方面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以我省为例,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生产厂家少、规模小。
到目前为止,我省取得肥料登记证的企业仅100多家,生产的肥料品种有:复混肥料类、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有机肥料类和床土调酸剂类等四类型。年产量上万吨的寥寥无几。
二是管理水平低、产品质量不稳定。
复混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有机肥料类和床土调酸剂等生产企业生产管理水平普遍较低、产品质量不稳定。尿素、钙镁磷肥、磷铵由大型国有企业生产,产品质量较稳定。
三是肥料合格率不高。
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今年四月对兰州、白银、张掖、酒泉(甘南、嘉峪关除外)庆阳、陇南12个市(州)的207家生产(经销)企业的352批次的农用化肥产品抽查,191家企业的336批次产品合格,企业合格率为90.7%,产品的抽样检验合格率为93.4%,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3.7个百分点。
四是基层肥料市场质量问题严峻。
从近年来农业执法、工商等部门对农村农资市场检查情况以及质监部门对农村农资产品的抽查结果来看,问题农资主要集中在乡、镇、村门店,比例高达95%以上。
五是无肥料登记许可和无证照现象依然存在。六是肥料管理职能交叉,多头执法。
目前,肥料监督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实际工作中往往存在多头管理、职责不明的现象,直接影响到肥料监管工作的开展。有时一天就有几趟执法队来检查,出现执法扰民;有时到了假冒伪劣肥料用于农业生产上出现重大问题的时候,相关责任部门却相互推托责任。
从国外经验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出台了《肥料法》或《肥料管理条例》,如日本、美国、印度、法国和韩国。我国在管理上应该与国际接轨。
肥料立法要从四方面规范
在肥料法的制定上,应包括四个主要方面:肥料登记、肥料生产、肥料经营、肥料使用。
第一,实行肥料产品登记制度。
采取“一证式”管理,通过肥料产品登记,严把市场准入关,保证肥料产品质量。同时,在登记程序上简化手续。
第二,加强肥料生产管理。
肥料生产企业应按照肥料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规程等组织生产,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设备、设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三,规范肥料经营者条件。
肥料经营者要熟悉肥料相关知识;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储存设备或者设施;有保证肥料质量的经营制度。
第四,加强肥料使用管理。
肥料使用者应当遵循科学、安全、高效原则,合理使用肥料,防止土地污染和地力衰退,严禁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农田,保障并提高耕地质量。
第五,立足本国国情,借鉴国外肥料管理成熟的基本经验、管理制度、模式,可以使我国的肥料管理更加科学和可行。
第六,在做好与其它法律衔接的同时,考虑现实状况与可操作性。
在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设置条款的同时,也考虑到目前肥料管理中既有部门职能交叉,又有管理真空的问题,还要兼顾我国农业发展水平落后,农民文化水平低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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