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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溶性肥料化工行标浅析


来源:农资1号网      分类:农资行情      时间:2014年7月25日      阅读次数:

—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总工程师杨一谈新行标

我国《水溶性肥料》化工行业标准于6月1日正式实施,标准规定了水溶性肥料的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适用于以水溶性的氮、磷、钾基础肥料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用于滴灌施肥或喷灌施肥的二元或三元肥料,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水溶性肥料执行相应的产品标准。

灌溉施肥选择肥料存在一定原则。溶解性好,常温下完全溶解于灌溉水,且不会产生沉淀以免阻塞过滤器和滴头;兼容性强,参与其它肥料混合应用;作用力弱,不会引起灌溉水ph值的剧烈变化,不会发生不利的化学反应;腐蚀性小,对灌溉系统和有关控制部件的腐蚀性小;作物类型和生长阶段;灌溉水质和土壤条件;肥料是否容易获得,以及肥料价格等。

《水溶性肥料》化工行业标准规定,水溶性肥料的包装应在包装容器正面以质量分数标明总养分含量、单一养分含量,总养分含量标明值应为配合式中单养分含量之和;应分别标明各种形态的氮含量,总氮含量标明值应等于各种形态氮含量标明值之和;应在包装容器正面标明水不溶物含量、ph值。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 2.0%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正面用汉字明确标注“含氯”及氯含量,而不是标注“氯”、“含cl”或“cl”等。标明“含氯”的产品,包装容器上不应有忌氯作物的图片,也不应有“硫基”等容易导致用户误认为产品不含氯的标识。有“含氯”标识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正面标明“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的警示语。若添加了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应按中、微量元素(以元素单质计)两种类型分别标明各单养分含量。标明微量养分为螯合态时,应标明螯合剂名称和螯合分数(附录d给出了建议的检测方法)。产品中若添加了本标准中未规定检测方法的添加物,可在包装容器上标明相应含量,此时还应标明含有添加物检测方法的在备案有效期内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中的方法应是国内、国外文献中的该添加物的权威检测方法。若声明除提供养分外的其它作用,应有充分可信的数据证明,并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产品使用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适用区域、土壤、作物、生长阶段(也可标明不适用的区域、土壤、作物、生长阶段);用法用量;与其它物料的相容性、不相容的物质、对灌溉水质的特殊要求;警示说明(使用上的、基于产品本身危险特性的)等。每袋净含量应标明单一数值,如10kg。

对于运输或贮存的规定中,50kg、40kg、25kg、10kg、5kg规格固体产品的包装材料应按gb 8569中对复混肥料产品的规定进行。1000g、500g、250g、50g规格固体产品可用塑料袋外加纸盒或纸箱包装,允许的短缺量为净含量标明值的 1%,平均每袋(盒、箱)的净含量分别不低于50kg、40kg、25kg、10kg、5kg、1000g、500g、250g、50g。当用户对每袋净含量有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以双方合同规定为准。粉状或超微细粉末状产品,应采用铝塑复合袋热合封口,袋体热合宽度大于15 mm。液体产品包装的技术要求应符合ny/t 1108的规定。在标明的每袋净含量范围内的产品中有添加物时,必须与原物料混合均匀,不得以小包装形式放入包装袋中。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处,液体产品贮存温度不宜过低。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潮、防晒、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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