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改,湖北磷肥企业有话要说
关键词:磷肥
去年1月,湖北省在全国率先试点磷矿石资源税改革,按10%税率从价计征。同时,对以往征收的磷矿石价格调节基金和其他政府性基金项目予以取消。中国化工报记者采访了解到,磷矿资源税改革实施1年多来,该省磷矿资源采富弃贫的现象虽然得到初步遏制,但税制设计上的不完善却无形中增加了企业成本,使一些磷肥生产企业陷入困局。他们不禁要问:
“清费”为什么难产
按规定,此次税改后,凡涉及磷矿石的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审批的价格调节基金和其他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不符合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但据中国化工报记者调查,事实上并非如此。
“目前,各种规费跟以前完全一样。我们询问,规定不该交的是否该免了,但现在没有得到回应。”湖北大峪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姚光前无奈地说。
据了解,采挖磷矿山后,国土部门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交通部门要征收道路补偿费,再加上公安、地质、林业等部门收费,以往磷矿石开采涉及的收费项目共有10多个。
业内人士透露,这类规费因地而异。在湖北钟祥,收费标准每吨80元,神农架每吨60元,而夷陵区为每吨12元。
磷矿石开采业乱收费问题存在已久,又涉及多个部门利益,清费势必打破原来“养人收费、收费养人”的状况,引发利益格局之变。
另外,受当前磷矿石市场量价齐跌的影响,资源税收入暂时无法完全填补之前的收费缺口,若骤然取消全部收费,会影响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因而试点地区仍维持着大部分收费项目。
“目前,我省磷矿开采企业除需缴纳10%的磷矿资源税外,还需缴纳各地自行征收的国土资源补偿、水土流失补偿、过磅等各种地方性规费。以富产磷矿石的保康、神农架为例,地方性收费每吨分别高达37元、75元,极大地增加了企业经营压力。建议政府在此困难时期减缓征收磷矿资源税,同时对全省磷矿石地方性收费进行清理,规范收费标准,减轻企业压力。”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李国璋如是说。
缴费有没有“明白账”
“以往,只要在矿山出口的必经之路上设一个磅,运矿车出来时直接测重,就可以把相关税、费打包征收,非常简便。现在,确定企业销售收入成了难题。”湖北省地税局税政三处处长张雪松告诉中国化工报记者,计税标准变了,征管也更复杂,由于湖北省尚未明晰具体操作办法,各地征缴方式各异。
在钟祥,延续多年的方式是税费打包预缴,由当地磷管办统一征收,再分配给税务、国土、林业等部门。
税改后,费未变,税却整体提高,预缴标准水涨船高。以大峪口公司为例,以前每吨预缴15元,现在统一按高品位矿石税负预缴,每吨60元,仅去年前11个月,税费预缴金额已超过3900万元。对正在困境中挣扎的企业来说,这笔流动资金的冻结无疑相当于釜底抽薪。
该公司财务人员介绍,资源税每月汇总后会按实际销售情况从价计征,多退少补,费则统一开具一张票据,具体明细、计算方式却不曾理清。
中国化工报记者调查发现,为了防止税款流失,预缴成了不少地方的选择。只是,如何预缴,各地做法均不同。
“6元的资源补偿费,5元的地灾备用金,1元的过磅服务费,每吨磷矿要缴费12元,缴的规费多年来一目了然。”湖北柳树沟丁西磷矿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黄廷洲说。
在保康县,兴发集团楚烽公司总经理李斌也列了一份收费“明白账”,8个收费项目,每吨共计收费37元。“清清楚楚的账单,也是对企业的尊重。”李斌表示,政府在企业困难时,返还了部分规费,企业觉得很温暖。
税率到底高不高
“当前,磷化工企业的生产经营都面临诸多困难,当前政府最重要的减轻企业压力,帮助企业脱困。按10%税率执行,不仅没有提升我省磷化工产业的竞争力,反而大大增加了企业生产成本,甚至出现一些不合理现象。”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华锋坦言。
杨华锋给中国化工报记者算了一笔账:按10%税率从价计征磷矿石资源税,与过去的每吨15元固定税额相比,即使磷矿石按均价每吨300元计算,新税负也提高了1倍,大大提高了磷矿石开采企业的生产成本,增加了企业的压力,将让湖北的磷化工产业在与滇、黔、蜀等磷矿资源大省的竞争中处于劣势。
在姚光前看来,磷矿石资源税从每吨15元,改为销售价格的10%,是一笔怎么算都在涨的账。
按低品位磷矿售价每吨100元、高品位售价600元计算,从量改从价后,低品位矿石资源税由每吨15元降为10元,高品位矿石则由每吨15元增加到60元。这个这个算法看似清晰,实则遗漏了不少隐形成本。
姚光前解释说,主要磷化工产品生产所需磷矿石的品位约在27%左右,中低品位矿石必须经过筛选才能利用,每吨矿石的选矿成本在70元左右。而品位越低,矿渣越多,矿渣需要地方安全置放,并进行环保处理。在大峪口公司,企业建有专门的矿渣库,每年的处理费用超过2000万元。“如果真要鼓励利用中低品位矿石,就不应该对它征税。”姚光前说。
黄麦岭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富荣对此深有同感。黄麦岭磷矿石平均品位不到10%,低于国家矿石界定标准,需要外购高品位矿石中和,平均每3.8吨矿石中和后,才能浮选出1吨可用矿石。“资源千差万别,资源税改革不能太简单化。从量改从价是一大进步,但从价至少应把矿石分3类:采出来能直接出售的、需要经过选矿环节的、国家规定最低品位以下的,并对最后一类进行补贴,这样区别对待才能真正实现税改的初衷。”张富荣建议。
武汉工程大学化工与制药学院副院长郭嘉表示,不同品位磷矿石的销售单价不同,从量改从价是一大进步,征税更合理,大大降低采富弃贫的现象。至于部分地区仍在收取已取消的规费,这是行政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与税改的初衷无关。有些企业提出的分类从价计征,他认为实无很大必要,反而会增加税收的复杂程度和可操作性。
链 接
▲2013年9月2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肥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意见》中第三条指出:深化和完善磷矿石税费征收政策,鼓励磷化工企业开发利用中低品位磷矿石资源。
一是鼓励磷矿开采企业贫富兼采,加大利用中低品位磷矿力度,对开发利用24%及以下低品位磷矿石缴纳磷矿资源税的企业,由地方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二是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不得越权出台任何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搭车收取其他费用。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收费项目,磷矿生产企业可以拒绝交纳。对企业开发利用低于边界品位磷矿石的,经批准可免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对企业开发利用边界品位与工业品位之间的磷矿石的,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取消省政府设立的磷矿石价格调节基金和各地制定的磷矿石过磅费、养路费等收费项目。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固体盐五类,目前只有原油和天然气采取从价计征机制,其余均为从量计征。所谓从量计征,是指以征税对象的重量、件数、容量、面积等为计税依据,按照固定税额标准计征的税收,例如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啤酒消费税。而从价计征是以课税对象的自然数量与单位价格的乘积为计税依据,产品税的计税依据为产品销售收入,即产品的销售数量与单位销售价格的乘积。
http://www.2888.tv/news/332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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