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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药进出口管理法规及监管服务措施


来源:农资1号网      分类:农资行情      时间:2013年12月6日      阅读次数:

关键词:农药

中国是全球最重要的农化市场之一,也是全球最大的农化产品供应国。2012年中国出口农药金额同比增长26.8%,达78.6亿美元。农药进口总额为5.6亿美元,比上年增长8.2%。在不久前举行的第十三届全国农药交流会上,农业部农药检定所(icama)张文君处长为大家讲解了当前中国农药行业的监管现状,包括具体农药进出口管理法规和监管服务措施。

我国的农药进出口遵照三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三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同时,我国农药进出口还遵循鹿特丹公约(pic)和斯德哥尔摩公约(pops)两项公约。2010年10月18日,农业部启用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并实现电子联网核销功能。

我国农药进出口主要由四个机构协同进行管理。农业部主管农药登记及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的发放;海关总署对进出口农药产品进行监管;商务部对农药进出口企业的资质进行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监督检验列入法检目录的农药商品,并对未列入法检目录的农药进行抽检。

农药进出口监管服务措施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针对所有进出口农药产品的具体管理措施,由农业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实施。icama遵循一单一证的原则负责办理放行通知单,口岸海关负责进行现场验核。海关放行前,由icama确认每批农药产品是否实在中国取得登记的合法产品。农药进出口放行单的内容包含产品名称、数量、进出口国、商品编码、贸易商等信息,进出口的农药产品必须与放行单内容一致。2012年icama共发放了87474份放行单,2013年上半年共发放74727份放行单。


2013年,icama《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的内容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调整:一是增加了生物农药进出口商品编码;二是调整百草枯母液进出口商品编码;三是增加新农药有效成分的进出口商品编码;四是取消二硝酚及其盐、五氯苯酚的盐或酯、克百威制剂的进出口商品编码;五是调整部分农药海关商品编码;六是调整部分农药的海关商品名称。

农药进出口监管服务的第二类措施主要针对的是为中国农药境外申请农药登记提供证明。大约有80个国家的农药主管部门要求提交icama所出具的农药境外登记证明。icama根据进口国的请求,如泰国、黎巴嫩等国家的特殊要求对农药登记证明进行分类管理。总体而言,icama是中国农药通向各国与国外农药管理机构沟通交流的重要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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