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单一到综合:黑龙江农机合作社的创新启示
黑龙江省自2008年以来创新机制、多方筹资,因地制宜地组建现代农机合作社,经过多年发展和探索,农机合作社已向综合经营性合作社发展,并逐渐成长为黑龙江重要的农业经营主体,有效地实现了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专家表示,黑龙江农机合作社在分配机制和民主管理上的创新走在了全国前列。
以农机合作社带动适度规模经营
为更好地适应现代农业发展、推动农业机械化、实现规模效益,黑龙江省自2008年以来,开始推动组建成立资产1000万以上的大型现代农机合作社。截至目前,全省共组建现代农机合作社817个,配备大型农机装备30249台套。其中拖拉机5851台,农具14715台套,另外有自走式收获机7150台,油槽车、等离子种子处理机、自动驾驶仪等辅助设备2533台,机具配套比1:2.5。
“组建农机合作社更符合黑龙江发展实际。”黑龙江省农委主任王忠林表示,“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选择上,我们走过一段弯路。家庭经营、农业企业都面临着如何保障流转出土地的农户家庭的权益问题,专业合作社以统一技术、销售服务的居多,直接从事种植的还是家庭,对土地规模经营的带动作用也比较有限。于是我们开始探索以发展农机合作社带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之路。”
据记者了解,在国家加大对农户购置农机补贴力度的基础上,黑龙江省又加大了对农机合作社购置农机的补贴。“普通农户购置农机补贴不到30%,合作社购置农机则补贴60%,这也是当年我们有底气成立农机合作社的动因之一。”黑龙江省克山县仁发农机合作社理事长李凤玉说。
据黑龙江省农委农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全省七年来共投入农机装备资金81.82亿元。其中2012年投资22.65亿元,利用北欧贷款2.8亿元,国家、省和合作社各承担本息50%,其余国家和省承担60%,合作社承担40%。
国家补贴也因规模经营而发挥巨大效用,王忠林给记者算起了账。他说:“过去按户购机补贴每亩240元到400元,既减少了国家补贴,也使农民减少了投入。”
两大创新:分配机制+民主管理
据了解,黑龙江农机合作社由之前以代耕、租赁种植等形式为主,逐渐向鼓励社员带地入股,并从事粮食生产、加工业的综合经营方向转变。
“黑龙江省农机合作社综合了资本、土地、粮食生产等要素,尤其是土地股份合作效益好,又符合国家培育新型农业主体的要求。”农业部经管司司长孙中华指出,以仁发农机合作社为例,合作社的运行机制按照合作社法规范运行,尤其是处理好了利益分配关系,产权清晰,利益分配合理,机制顺畅。
黑龙江省在农机合作社的分配机制上主要做法:一是国投资金平均量化。依法将国家财政补助、专项投入、奖励和他人捐赠等形成的财产、创造的盈余平均分配给本社当年入社成员,保障惠农政策普惠到每个入社成员。二是公积金记入个人账户。农机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合作社未分配盈余始终为零,没有无主财产。按照章程规定提出公积金,用于抵御风险和农业生产,提取的公积金记入成员账户等同于投资。三是保底分红。农民入社土地作为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土地分配的盈余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保底分红的出台,是由于农机合作社总体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要打消农民的顾虑、保护农民的利益、吸引农民带地入社,我们在实践中普遍采取的还是保底分红或保底分粮的盈余分配方式。”王忠林指出,这种方式风险完全由合作社领头人或投资人承担,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今后要逐步实现依法分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据了解,今年年初,仁发农机合作社通过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取消了保底金,进一步完善了利益分配机制,把入社成员土地作为交易量,按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管理创新进一5200万元以上,土地分配约为盈余的75%%,每亩土地将分得900元以上,投资、公积金和国家补贴部分的分配约为盈余的25%,每元分红为0.31元。
“分配机制、民主管理是农机合作社最大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孔祥智认为,合作社运行机制的逐步规范是黑龙江农机合作社成功的关键所在。比如民主管理上,成员代表大会在实现了一人一票的基础上,还创新实施了“民主集中制”,解决社员众多的合作社表决问题,同时每一个成员的不同意见都要由代表带到成员代表大会上反映、讨论,管理责任的体现,有助于激发他们的积极性。
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启示
专家普遍认为,黑龙江农机合作社的发展经验为进一步推动合作社发展、完善合作社法开阔了思路。
孙中华认为,应因地制宜发展不同形式的规模经营主体。以手工经营为主、不适合机械化操作的区域,家庭经营优势大。以机械化经营为主的区域,合作社优势更大,也符合农业现代化、生产力发展要求,但要解决好机制和管理的问题。
孔祥智指出,合作社成功的关键在于是否坚持公平原则,要让管理者、投资者、惠顾者三方都能得到相应的收益。关于提取公积金比例,涉及合作社长期和短期利益的关系,应由成员代表大会决定。黑龙江农机合作社很好地实现了上述要求。
中国农业大学农业与农村法制研究中心主任任大鹏表示,黑龙江农机合作社发展经验为完善合作社法开阔了思路。第一,将土地作为交易量,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即当农民脱离农业但仍拥有一些生产要素时,我们如何界定合作社法规定的交易量的内涵和外延的问题。第二,国家财政补贴合作社的问题。国家财政补贴资金的所有权到底是谁的,产生的利益是谁的,合作社法里没有相关规定。黑龙江按照成员数量将国家财政补贴平均量化到户,算是一种探索,也体现了财政普惠的原则。第三,农业生产经营的风险问题。现在很多合作社的农业生产经营的风险一般由理事长或投资发起人承担,能“利益共享”,不能“风险共担”,建议以后合作社的利润分配中,也要将风险因素加进去。
浙江大学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徐旭初强调,合作社最核心的因素是民主,而不是利益分配。因为分配机制是由决策机制决定的,决策民主了,分配机制就不存在问题。合作社的民主机制就是如何实现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他认为,要实现合作社的稳定发展,应该社员都是农民或农业专业人员。社员要对农业有感情,要加速提高农民职业化的水平。
农业部经管站副站长赵铁桥表示,黑龙江农机合作社的成功发展,不仅实现了规范管理、理顺机制,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发展土地规模经营,提高了农业机械化水平,实现了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有力地推动了现代农业发展,保障了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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