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心的种子标签,糊涂的“指导”
种子没有卖出多少,县城经销商却给种子公司的老总打来电话称:县工商局说该公司委托他销售的玉米种子包装袋上的标签有问题,工商局的工作人员说要对种子公司进行处罚。听闻这个报告,种子公司的老总就感到有点头大。这还不算完,经销商又捎过来话说:针对标签违法问题,工商局要处以3万元的罚款。于是种子公司的老总就再也坐不住了,亲自赶往有关县(市)工商局去处理因种子标签违法而引起的高额罚款问题。
近年来,类似于此类因标签违法而遭到工商部门处罚的案例实在太多、太多!
而今,随着新一轮种子销售季节的来临,一些种子公司的老总们正在或即将面临这个令人“闹心”的问题。
违法标签,似乎正在成为“压垮”一些河南种子公司的最后一根稻草!
一些种子公司的老总对于工商部门作出的高额罚款,普遍感到难以接受!
之所以让一些种子公司老总感到难以接受,主要在于工商部门并不是适用《种子法》62条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大多数工商机关对违法种子标签进行处罚时,更多的选择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对种子标签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罚款处罚的起步数额为10000元,这个数额恰恰与违反《种子法》62条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罚款处罚的最高数额相同。因此,对于早已经习惯性违法并对种子标签违法行为早已习以为常的种子公司老总们来讲,他们显然更加希望执法部门依照《种子法》62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尤其是多年来,极少数农业部们对种子标签违法行为大多选择适用《种子法》62条处理;由于罚款数额相对较小,因此大多数被处罚的种子公司还是认可执法部门的处罚的。
一些工商部门强力介入种子市场监管以后,对种子违法标签行为的制裁更多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因此,罚款数额明显高出以往一些农业部们对同种违法行为的处罚数额。
正是由于同种违法行为因为不同的监管部门适用不同的法律作出数额上具有明显差距的罚款处罚,导致一些种子公司老总普遍难以接受!
实际上,不仅是一些被处罚的种子公司老总们对高额罚款难以接受;一些农业部们的执法人员也认为工商部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标签违法行为,不能理解,难以认同!
2013年4月18日,农业部办公厅对内蒙古农业厅种子管理站提起的《关于种子案件中有关标签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则说明包括农业部在内的一些农业部们执法人员对种子标签违法行为的表现及处理,都存在不小的误区。
这一切无非都说明了一个事实的存在,那就是:监管部门对种子标签违法行为缺少全面的认识。农业部办公厅的复函,更加说明连高高在上的农业部的工作人员,也对种子标签违法情形缺少足够的认识,更加缺少正确判断。
该复函内容,真可谓:糊涂官乱判葫芦案!
种子标签违法行为,从广义上讲不仅包括违反《种子法》相关规定的行为,还包括违反《商标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违法标签通常情况下可以分为一般性标签违法行为和重大标签违法行为。
一般性标签违法行为可以适用《种子法》62条第二项、第三项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罚;而重大标签违法行为:伪造或使用非法品种名称、伪造作物种类、伪造产地的,则必须依照《种子法》59条进行处罚;伪造或冒用或使用无效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要依照《种子法》60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要依照《商标法》第53条处理;伪造或冒用他人公司名址的,要依照《产品质量法》第53条进行处罚;未依照《种子标签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制作种子标签的,要依照《标准化法》20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因此,标签违法行为适用哪一个部门法、具体适用哪一个法条,则需要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作出适用决定。
农业部办公厅的复函笼统的说:“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的,依照《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理。”不仅是片面的也是与《种子法》的有关规定不符的。
同样,工商部门如果不加区分的一律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种子标签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一般来讲,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即白皮种子和应该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或种子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缺失的(即不规范标注中的常见情形),可以适用《种子法》62条第二项进行处罚;种子标签存在伪造、涂改试验、检验数据的,则必须依照《种子法》62条第三项进行处罚;对种子标签上存在的其它不真实的虚假信息,如使用夸大性或欺骗性的文字、图案、符号对种子进行虚假宣传的则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罚。常见的夸大性或欺骗性文字有:抗病、抗虫、抗倒、超高产等等。使用这些绝对化夸大性的文字对种子进行介绍,标签本身就违反了种子标签真实性的原则。
应当强调的是:种子标签违法行为是普遍存在的违法情形,也是监管部门对种子市场开展监管工作的切入点和抓手。
治理标签违法行为,是当前种子市场监管的一项基本任务。实践证明:许多假冒伪劣种子不仅存在一般性标签违法行为,往往还存在有其它严重违法行为。因此,标签内容是否符合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的要求,进行审查就显得尤为重要。
对种子标签违法行为的治理首先要查明违法事实,然后依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只有如此,才能逐步扭转标签违法行为泛滥的局面。(李鑫农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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