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不能违背农民意愿和凌驾于法律
“在中国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确实出现一些名义为民、实则损民的现象,如过去个别地方农民集中上楼居住,本意是好的,但在实践中,侵害了农民的权益。”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兼副院长申卫星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指出,《农民日报》4月17日以《没有土地的村庄》为题,整版报道了青岛市黄岛区胜利村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经由村委会租赁给某地产公司的事例,这个典型事例再次表明,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急需保护,土地流转不能违背农民意愿和凌驾法律之上。
流转过程中应关注是否自愿和价格的公允性
申卫星表示,按照《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但是本次讨论的案例中,其关键不在于是否允许流转,而在于是否是自愿流转和流转价格的公允性。
“从新闻报道可以看出,此次胜利村的土地流转,显然存在着死缠烂磨下村民不得不转让的事实。”申卫星说,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而此次事件中,从村民尹怀德说的“租给谁都没见过的人”来看,村集体包办显然违背了村民的意志。
“更为关键的是流转价格的公允性,每亩800元的低价转让,连村民的基本生活需要都不能满足。而另一方面,村集体却又加价200元再转让给房地产企业,显然是对农民利益的攫取。”申卫星认为,不能借口规模化经营,而对农民利益进行掠夺。
要让法律成为实践和行动中的法律
“2007年《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列入用益物权。物权的效力意味着发包人不得再随意收回土地,不得再随意变更权利的内容,不得再干涉土地权利的行使。”申卫星认为,《物权法》明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完善了农民对土地的权利,巩固了中国农村经济制度的根本。然而现实生活中仍存在不少发包人随意撕毁承包合同、损害承包人利益的事例,这表明法律规定要在实践中得到很好的遵守执行,需要政府充分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尊重农民的私权财产。
申卫星强调,根据《物权法》第120条的规定,一旦土地发包出去,村集体是无权干预农民作为用益物权人正当行使权利的。“农民是自己耕种,还是委托集体统一流转,完全取决于农民的自愿。同时,多少钱一亩进行流转,也是完全按照市场规律,由农民和受让人公平协商,不得有任何强迫和包办的行为。否则,法律规定将会成为一纸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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