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通知
近日,贵州省农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2012年贵州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从六个方面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双方的职责和任务,联合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的监管,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
通知规定,各级农机和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流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操作程序,拖延办理时限。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表和指标确认通知书,并将申请表和指标确认通知书送达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盖章完毕后返送至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返还两份申请表和指标确认通知书至申请者,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各留一份存档。
通知要求,各级农机和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领导牵头,纪检监察、农机、财政等多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目前,贵州省级财政已安排各市(州)县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工作经费500万元。
通知强调,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农业产业结构确定重点推广的农机具,不得指定生产企业、不得指定具体机型,所占中央补贴资金不得超过全年补贴资金的50%。涉及重点推广农机具的县须另行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制定要经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报省农委批准后方能实施。批准后的实施方案必须向社会公开,让农民知晓。
通知明确,各级农机和财政部门不得干预农户自主选择经销商议价购机,不得设置门槛刁难经销商正常销售补贴机具,不得让经销商提供任何人员、场地、经济和物质条件协助办理补贴申请、机具核实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补贴手续和资金结算手续。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必须全部核实购机情况,市(州)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抽查率不低于30%,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抽查率为10%。各级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对农民购机和用机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与同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沟通,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农机化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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