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管理变化情况
来源:农资1号网 分类:农资行情 时间:2012年2月21日 阅读次数:
一是取消农药临时登记制度,生产企业经登记试验后,应当申请正式登记,保障农产品质量和环境安全。二是完善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已经在我国登记并使用十年以上的非限制使用类农药,经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其风险可控的,农药生产企业申请组成成分相同的农药登记,或者申请扩大使用范围、改变使用方法和剂量的农药登记时,可以使用其他农药生产企业授权的资料。三是完善变更登记。改变农药登记使用范围、方法或者剂量的;改变农药有效成分以外组成成分的;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原产地发生变化的;农药生产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变更名称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在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农药登记证。四是强化政务公开。明确应当公布农药登记的下列内容:农药登记证核发、续展;农药登记证的变更情况;农药核准的产品标签;农药登记的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方法等信息,并于生产的标准一致。文章来源于农资电子画册网农资网www.2888.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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